湖州学院教职工疗休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4-26浏览次数:258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21年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通知》(湖总工〔202115号)文件精神,更好地保障广大职工群众的健康休养权益,推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文旅消费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管理

疗休养工作由学校工会(筹)和各分工会(筹)共同组织实施。学校工会(筹)主要负责制订全校年度疗休养计划及相关制度和各分工会(筹)疗休养工作的规范、协调;各分工会(筹)主要负责疗休养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分工会(筹)应成立实施疗休养活动的工作组,在学校工会(筹)指导下做好疗休养工作。

二、疗休养对象

(一)事业编制在编在岗人员;

(二)劳务派遣人员。

(三)疗休养活动原则上不带家属。确实有特殊情况需要带14周岁以下儿童的,经学校工会委员会(筹)讨论决定,由本人替孩子与旅行社另外签定合同。

三、疗休养内容

(一)疗休养时间

疗休养周期为三年,教职工在一个周期内(三年)可享受省内疗休养两次、省外疗休养一次,或省内疗休养三次。疗休养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寒暑假。因个人原因没有参加疗休养活动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二)疗休养地点

考虑到过渡期的特殊性,湖州学院疗休养旅行社延用湖州师范学院20186月招标的湖州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州交通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州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浙江省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可安排在省内、邻省(沪苏皖赣闽)、湖州市对口地区(四川省阿坝州,吉林省白山市,青海省海西州乌兰县,重庆市涪陵区,新疆阿克苏地区柯坪县)某一个疗休养基地进行,但可在一地多点开展内容丰富的活动。

(三)疗休养组织形式

跨省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教职工人数的1/3。优先考虑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年度先进工作者和学术(学科)带头人、高技能人才等先进人物,优先考虑劳动强度大的一线教职工和即将退休的教职工等特定对象。

根据上级相关精神,赴对口支援帮扶和合作省、市、自治区的疗休养,由市总工会统一组织实施。鼓励教职工优先考虑在市内开展疗休养,市内疗休养,原则上安排在各级疗休养基地。

本次疗休养由各分工会(筹)选择旅行社(从湖州师范学院20186月招标的旅行社中选取)和疗休养基地,上报学校工会(筹)讨论决定。湖州学院教职工可以跨分工会(筹)选择疗休养基地。

四、疗休养费用

疗休养所需经费由学校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从学校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每次疗休养费用标准按不高于600/人·天的限额,时间不超过五天(含在途时间),主要用于疗休养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凭据报销。每次疗休养总费用为3000元整,超标准支出部分由参加疗休养的教职工个人承担。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疗休养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不得将疗休养经费以现金、实物、消费券、购物卡等形式发放给个人,严禁以疗休养名义虚开发票或以其他形式套取现金等弄虚作假行为。要求实事求是,按实际参加人员报销费用。

(二)加强安全教育,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在教职工疗休养工作中要强化安全措施,对疗休养活动中可能涉及的人身安全问题要预防在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为参加疗休养活动的教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此项费用在疗休养总费用中列支。

(三)本《方案》由学校工会(筹)负责解释,自202171日起实施。

附件:湖院党发[2021]1号  《关于印发湖州学院教职工疗休养实施方案》的通知(1).docx